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第五十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六条.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的权利义务 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五十七条,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