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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七十九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 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第八十条、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 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 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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