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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七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 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第八十条。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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