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七 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 制止 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 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 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四十六条,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