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 侵占,损坏楼道 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六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 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 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第四十六条、业主出租房屋的 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