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 报告等义务,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第六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有权进行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 保养的有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 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