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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18号各县、市、区 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 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6月7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对我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查及专家论证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轨道交通。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 爬模 飞模。大模板等,2 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升降脚手架,3、悬挑式脚手架,4,高处作业吊篮。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六、起重吊装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 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 拆卸,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 拆卸 八 拆除 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3,钢结构及网架工程。4,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 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6 水上桩基工程。7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第六条.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 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 支护及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1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2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3、集中线荷载20kN m及以上的、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三。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四 起重吊装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2、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 桥梁 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 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七.其它工程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4,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6,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 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 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第九条,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 技术.设备.安全 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还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 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第十二条,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 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单位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议、专家组成员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成员可由组织单位在市城乡建设委建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中选择 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组成后.应推选出该专家论证组的组长 负责协调论证会议的相关事项、第十四条,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方案编制人员、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6,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六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专家论证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提交专家组进行复核确认、专家组审核确认后形成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方案的附件,第五章 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如因设计。结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方案的。应经原方案论证专家组认可并出具认可意见实施,方案发生较大调整的,应重新组织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第十八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项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应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程序、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部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施.如发现未按照安全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 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第六章.安全专项方案实施中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督促参建单位认真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加强跟踪监督、确保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安全专项方案的落实.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按照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不按照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 不按照专家论证通过的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实施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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