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 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 遮阳罩等设施的 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四十六条、业主出租房屋的 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