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可燃气体排放9。2 1,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1,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2,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3,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4、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9.2 2、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1。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2。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9.2 3、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9.2,4,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9。2、5.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2,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 5。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4.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9,2,6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 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9 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9 2 8。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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