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可燃气体排放9,2、1。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1.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2,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3,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9,2。2,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1.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2,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9。2。3。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9,2,4,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9 2,5、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 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2,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4,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9。2、6.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9、2.7,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 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9,2、8,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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