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可燃气体排放9,2 1,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1.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3,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4、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9 2。2,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1、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2。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9 2,3。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9,2.4、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9。2。5.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 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图9.2.5,2.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4.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 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9,2 6、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9,2 7.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9 2。8、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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