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可燃气体排放9 2、1、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1。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2,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3、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4,液化天然气泵 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9.2 2,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1、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2,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9。2,3,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9,2.5,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2.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 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 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4。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 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9、2,6。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 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9。2,7.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9、2,8、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