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Code。for design.of。concrete。structuresGB,50010、2010、201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9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9月22日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国家标准GB,50010。2010局部修订的函 建标标函,2013。29号,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2010局部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对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品种和规格进行了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 最后经审查定稿,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9个条文的修改.分别为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 第4 2。4条.第4,2。5条.第9.3,2条.第9 7、6条 第11,7,11条和第G 0、12条.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重庆大学、郑州大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基达.徐有邻 黄小坤,朱爱萍,王晓锋。傅剑平 刘立新、柯长华.张凤新、左江,吴小宾。刘刚。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建.任庆英.娄宇、白生翔、钱稼茹、李霆 王丽敏。耿树江.张同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010.2010。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 第3 1。7 3,3。2。4,1 3,4,1。4,4、2。2.4,2 3,8.5、1 10,1 1,11 1。3 11 2 3、11,3,1。11。3,6,11、4。12,11,7、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18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设计规定 材料,结构分析、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构造规定。结构构件的基本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以及有关的附录.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补充了结构方案.结构防连续倒塌.既有结构设计和无粘结预应力设计的原则规定,2 修改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有关规定.3。增加了500MPa级带肋钢筋 以300MPa级光圆钢筋取代了235MPa级钢筋,4,补充了复合受力构件设计的相关规定,修改了受剪、受冲切承载力计算公式,5,调整了钢筋的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长度和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的有关规定.6。补充。修改了柱双向受剪、连梁和剪力墙边缘构件的抗震设计相关规定.7。补充.修改了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板柱节点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郑州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江大学.湖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河海大学。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建国际建设公司、北京榆构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赵基达 徐有邻.黄小坤,陶学康 李云贵 李东彬 叶列平 李杰,傅剑平、王铁成,刘立新,邱洪兴、邸小坛、王晓锋 朱爱萍、宋玉普、郑文忠。金伟良 梁兴文,易伟建、吴胜兴,范重,柯长华 张凤新,左江,贾洁。吴小宾、朱建国.蒋勤俭、邓明胜,刘刚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吴学敏 徐永基,白生翔、李明顺、汪大绥,程懋堃,康谷贻,莫庸,王振华.胡家顺.孙慧中.陈国义、耿树江、赵君黎,刘琼祥,娄宇,章一萍,李霆.吴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