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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