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 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