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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