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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