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 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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