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 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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