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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