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 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 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 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 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