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