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 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照片 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 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