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 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 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 因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 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 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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