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 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