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 视听资料,五 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 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