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交复制品 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 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 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