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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