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