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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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