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