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