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 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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