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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