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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