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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