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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