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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