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