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 出示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 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