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 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 由审判长按照原告 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