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 勘验 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