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 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 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