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 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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