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 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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