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调解、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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