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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