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 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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