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 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