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多高层钢结构抗震性能鉴定10、2.1。本节适用于钢框架.钢支撑框架 钢框架与钢板剪力墙或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体系等多高层建筑钢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10 2.2,多高层钢结构的整体布置鉴定应核查下列内容 1.建筑体型及结构布置的规则性,2,重力荷载及水平荷载传递路径的合理性、3,承受双向地震作用的能力 4,梁。柱,支撑及其节点连接方式的抗震构造措施 5,结构材料的抗震性能、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钢结构连接的抗震构造措施。10 2,3、多高层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整体布置应鉴定为不满足,1,建筑形体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中规定的严重不规则的建筑.2,结构整体会因部分关键构件或节点破坏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3,结构布置不能形成双向抗侧力体系,4、甲.乙类建筑和丙类高层建筑为单跨框架结构、5,结构体系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6,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大于0 85,且应力,应变关系曲线中没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小于20,7、出现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10、2,4。多高层钢结构未出现本标准第10.2 3条所列任一情况时。其整体布置可鉴定为满足,但仍应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测.鉴定 对鉴定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1,平面扭转不规则的结构.应满足楼层最大弹性水平位移不大于楼层水平位移平均值的1。5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不大于0,9的要求,2.对于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面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有较大楼层错层的楼面。应满足在楼板边缘和洞口边缘设置边梁.暗梁,楼板适当加厚和合理布置钢筋等附加构造措施的要求。3。抗侧力构件竖向不连续时.应有水平转换构件将其内力向下传递。所传递的内力应根据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4.侧向刚度不规则的结构中的薄弱楼层应有加强措施,使该层的侧向刚度不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0,该层的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5、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6。中心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不应采用只能受拉的同一方向的单斜杆体系.应采用交叉支撑、人字支撑或不同倾斜方向的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 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满足抗震要求、10.2 5。多高层钢结构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鉴定为不满足 1。钢框架梁、柱截面板件的宽厚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10。1 9中D类截面的限值。2、框架柱的长细比 7度。8度不应大于120,9度不应大于80,3、梁柱构件的受压翼缘及可能出现塑性铰的部位。应有侧向支撑或防止局部屈曲的措施。梁柱构件两相邻侧向支承点间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的有关规定。4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 当为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在7度.8度区当按拉杆设计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在9度区不应按拉杆设计、5,中心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10.2 5。1规定的限值,表10,2.5、1 中心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限值。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对其他牌号钢材,圆管时应乘以235,fy、其他形式截面时应乘以 6,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钢材的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在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10.2。5、2规定的限值、表10,2.5。2,偏心支撑框架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对其他牌号钢材 圆管时应乘以235,fy,其他形式截面时应乘以。7.偏心支撑框架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20、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规定的轴心受压构件在弹性设计时的宽厚比限值 10、2 6。多高层钢结构连接节点的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鉴定为不满足、1,工字形柱绕强轴方向和箱形柱与梁刚接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2,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应设有横向加劲肋.2.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或箱型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均应为坡口.全熔透焊缝 3,柱与柱的工地拼接、在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 柱翼缘与腹板间的焊缝应为全熔透焊缝。4,结构高度超过50m时、中心支撑两端与框架应为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有加劲肋。9度时。工字形截面支撑的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应为全熔透连续焊缝,5 偏心支撑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为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 6,偏心支撑框架的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有侧向支撑、10,2、7。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多高层钢结构的抗震承载力可按本标准第10 1、7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验算,10。2.8 在多遇地震及罕遇地震作用下,多高层钢结构的层间位移可按本标准第10、1。7条第2.3款的规定进行验算。当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为柔性连接时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θe、可取为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