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钢结构系统可靠性鉴定8.1,一般规定.本章仅针对钢结构体系中主要承载部分的鉴定进行规定.故此采用了钢结构系统的概念、以区别维护结构,吊顶结构等次要结构部分,关于维护结构的检测鉴定,单独于第9章给出、关于钢结构系统的可靠性鉴定 定义为对钢结构系统的承载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分别鉴定.不进行所谓的结构可靠性综合鉴定。另外,关于钢结构系统的可靠性鉴定,不限于对结构整体的鉴定,当结构的某一部分或单元功能独立。也可仅对该部分进行可靠性鉴定。关于结构的抗震性能鉴定,虽属于承载安全性鉴定范围。由于相关内容广泛且计算方法相对独立,本标准与其他结构标准类似.将其内容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规定,具体规定详见第10章 需要检测鉴定的钢结构系统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按正常维护要求需要检测鉴定 二是由于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检测鉴定、在进行钢结构工程事故后的检测鉴定时.可能有些钢结构体系本身就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构造,而导致事故发生,还有一些钢结构系统在事故或灾害后已严重损坏、没有进一步维修或加固的价值、这类钢结构系统可通过宏观目测直接定性且给出结论.无须进一步的详细检测鉴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宜将钢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分为两步,通过宏观检查评估,判断钢结构是否已经严重损坏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检测鉴定.为此.本标准将钢结构系统的检测鉴定分为两步,即钢结构系统的检查评估以及检测鉴定 并分别给出各自具体的内容要求.钢结构系统的检查评估是对钢结构系统整体性的宏观检查与评估、而钢结构系统的检测鉴定是对钢结构系统的详细检测,分析验算和可靠性鉴定。8,1。1、钢结构系统的宏观检查评估.主要是通过现场目视检查的方法,对结构现状进行初步总体宏观评定,判定结构是否为安全危险结构.或者结构是否具有继续承载的能力,以便为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详细检测鉴定及是否有价值加固提供初步结论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额外工作和经济代价,钢结构系统的检查评估,虽然不能给出详细的结构鉴定结论.但应该能够根据结构宏观检查的结果给出结构安全性的初步结论 说明结构是否为安全危险结构、或者结构是否有必要进行下一步详细的检测鉴定.以便业主及检测机构的决策.8.1。2,由于钢结构安全性是首要的、故此 应作为鉴定的强制性条文,本节中的主要构件和主要节点。是指钢结构系统中处于主要传力路线上的构件和节点.这些构件和节点一旦破坏。结构将发生整体失稳或倒塌破坏。钢结构系统中主要构件和主要节点的确定原则为.1.位于结构体系中主要传力路径上的构件和节点 均为主要构件和主要节点,2 连接于主要传力支座和柱脚的受力构件均为主要构件.3,主要传力支座和柱脚均为主要节点。8 1.5 关于钢结构的承载能力验算 不同的结构体系。国家现行设计标准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均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验算。关于大跨度及空间钢结构.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为了安全起见 应补充验算非线性整体稳定性,包括大位移几何非线性分析和大位移弹塑性分析,对于柔性钢结构体系或刚柔组合的钢结构体系,由于其显著的几何非线性特征、应采用非线性分析方法,对钢结构系统进行可靠性鉴定时 可对钢结构系统的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均进行鉴定。也可仅对其中的菜一项或两项进行鉴定.具体鉴定的内容、可由委托方和鉴定机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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