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围墙大门4。9,1.厂区应设置围墙 4、9,2。当装置区。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与厂外社会公共设施相邻时。厂区围墙应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实体部分的高度不宜低于2.2m.4.9 3 围墙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 围墙与工艺生产装置、储罐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2 围墙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围墙与铁路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在条件困难时、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有调车作业者可为3 5m 无调车作业者可为3、0m.4.9,4,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区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2,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3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和堆场、其方位应与主要货流方向一致、并应与厂外运输线路连接方便,4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室 5 液化烃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出入口,宜单独设置.6.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嘹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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