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协助执行第一节,协助事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封。预查封.下列房地产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一、房地产权已经记载于登记簿的房地产,二,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三。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割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已缴付土地出让金确认的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割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地产,五、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六,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的预购房屋 第二百一十四条.查封期间 权利人处分被查封房地产申请登记的 应当不予登记.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补换发登记。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限制。但查封机关明确禁止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封的房地产已经存在查封登记的、应当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轮候法院查封登记情况.存在多个轮候查封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间确定顺序,第二百一十六条、轮候查封期间,查封法院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查封法院对查封房地产全部处理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房地产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要求协助解除原查封登记的,应当协助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查封文书记载的查封期间届满或者法定查封期间届满、原查封登记自动解除 同一房地产上存在轮候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房地产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解除,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办理有关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第二百一十九条.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出具限制权利文件。要求协助限制相关房地产权利的,登记机构应当协助限制相关房地产权利,第二节。审查建议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房地产权属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且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期间不停止协助执行.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办理有关登记导致房地产分割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要求协助转移的房地产存在抵押权或者抵押预告登记的 应当暂缓协助执行,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办理的,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