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特殊性质房地产权的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则所称直管国有房地产,是指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相应土地,包括.一.存量直管国有房屋及相应土地 二.政府财政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相应土地.三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 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 政府投资的幼儿园及相应土地,四,其他依法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地产。直管国有房地产由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登记,权利人登记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记载经营管理单位名称、第一百一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供水 供电 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筑,公共场所等应当一并申请登记,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不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第一百一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具有明确界线和编号,能够独立使用的车位、车库 权利人可以申请登记。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转让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约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者经规划批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第一百一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材料和核准条件 参照本规则第八章规定、受让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让人应当是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二.未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得单独申请车位.车库的登记,第一百一十五条、车位,车库登记记载专有建筑面积、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共同记载,不单独发放车位,车库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转让.车位 车库所有权未转让的、应当记载于登记簿.不单独发放车位,车库权属证书,车位 车库属于独立登记单元,建立独立的登记簿、与房屋登记簿形成关联。第一百一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建筑区划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会所。幼儿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初始登记。约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 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登记为会所,幼儿园的房地产、改变登记用途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和全体业主同意证明。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会所,幼儿园 申请转移登记的.参照本规则第八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承租人或者同住成年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有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当申请公有住房出售登记 公有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购买。购买时已婚的,应当登记为夫妻共有。购买时未婚.离婚或者丧偶的 应当登记为单独所有 第一百一十八条,申请公有住房出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房房改备案证明书,原件。二、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五、户口簿 复印件.六 住用房屋租金计算表或者公房承租证明,原件,七,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原件,八、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基数表,原件。九.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原件、十、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计算表.原件.十一。公房出售个人缴款单。原件,十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收据,原件、十三 其他相关材料,前款第,五,项材料 是指申请登记房屋户口簿、申请人户口不在该房屋的。还包括申请人现户口簿。承租人购买的。还应当提交同住成年人同意由其购买的公证书.但同住人为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的除外.同住成年人购买的 还应当提交承租人和其他同住成年人同意由其购买的公证书.军产公房出售另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有住房出售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簿,公房出售材料的记载一致,购房人具有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非农业户口、二,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公房出售材料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屋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经办理房改备案 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则所称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建筑物等、军队房地产 由军队使用 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军队使用。管理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登记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使用的房地产应当登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军队房地产登记,应当同时记载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第一百二十一条、军队房地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参照本规则第八章规定,军队房地产的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军队单位无偿调配房地产申请登记的。提交总后勤部或者军区级单位出具的批复 二,军用土地转让的。提交总后勤部同意转让的证明,三,有偿转让军队房地产的 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复、第一百二十二条.军队房地产登记的核准条件.除参照本规则第八章规定.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偿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二。军队单位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其管理使用的军队房地产申请登记的,提交中央军委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