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一条。房地产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由本人申请、本人不能申请的。可以由代理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以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以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是外文的,还应当提供中文译名 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资格的证明。被监护人系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第十四条,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非自然人的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署,第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因人民政府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三 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四。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登记 五 因房地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六。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等权利人基本状况或者房地产自然状况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七。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房地产申请变更登记.八,异议登记,九 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十 法律 法规或者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六条,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因合法建造 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或者消灭房屋权利 共有人未共同申请登记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代为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登记、第十七条,登记申请涉及可以合并登记的多个登记类型的,申请人可以合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规定应当合并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合并申请登记。第十八条。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需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文件除外。第十九条 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撤回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撤回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撤回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 原登记申请的收件回执、原件、第二节,受理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节.审核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申请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该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三、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但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预告登记的除外,四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申请登记的,五、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六。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七,房地产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八。房地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但申请初始登记.补换发登记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十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十一 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十二,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四节 记载于登记簿第二十四条。准予登记的 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之日,即为登记时间。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房地产的基本状况 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基本状况。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地役权登记信息.抵押权登记信息 预告登记信息、异议登记信息.查封登记信息。租赁备案信息,文件备案信息组成,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第五节 发证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准予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房地产登记申请和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地产权利证书,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异议登记证明 第三十条,房地产权利证书应当由权利人本人领取。本人不能领取的.可以由代理人领取,第六节.房地产登记特殊程序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公告.一。依法撤销原房地产登记.原房地产权利证书不能收回的。应当将原权利证书公告作废 二。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原房地产权利证书不能收回的。应当将原权利证书公告作废,三.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登记事项应当公告,四、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利证书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五.登记机构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登记机构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可以在青岛市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告。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公告事项.还应当在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和申请登记房屋上以张贴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地产座落,公告事由,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按规定需附有期限的,应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按规定不需要期限的。自公告之日起即完成公告效果,第三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登记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地产登记,实地查看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登记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应当制作实地查看表存入房地产档案.实地查看表应当记载以下内容,申请登记类型。查看时间.房地产现状。查看人 第三十三条、登记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登记类型向申请人询问、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三。申请材料上的签字是否是申请人所签。四 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的风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五、登记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事项,询问应当制作询问记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存入房地产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