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第一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第八十九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 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请照图。原件 五。施工许可证明.原件、六,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七,实测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原件,八.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和测绘报告书,原件,九,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明细,第九十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三。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坐落 用途.幢数、层数 套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测绘成果证明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的记载一致.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二、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三.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用途等房地产基本状况变更。四。同一权利人分割 合并房地产、五、改建,翻建致使房屋建筑面积变化 六,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 指共同共有改变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改变为共同共有。第九十二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因改建,翻建申请变更登记的、前款第。四。项材料、是指施工许可证明,原件 施工设计图纸.原件。和原批准施工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手续.原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建筑外观的,还包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第九十三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九十一条第,一,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第三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四条.因买卖或者拆迁安置取得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五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二,身份证明 复印件、三.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四,缴款凭证 原件、申请登记房地产属于预售房地产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交接书,原件.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九十六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权利人 受让人是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记载的买受人。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 四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一。因买卖.赠与.交换,以房抵债、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二,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三。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房地产权的划转 四.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房地产的划转,五、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六,按份共有份额转让 七.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八 共有房地产分割登记为各权利人单独所有或者部分共有人所有、九.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登记权利人的变化,十。因离婚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第九十八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转移原因证明材料 原件,前款第,四 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抵债协议 作价出资,入股 协议、财产转移批准文件 继承书,遗赠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等.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九十九条.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当事人共同申请 但因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取得权利或者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的除外,六.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四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一、房地产灭失,二、权利人放弃权利.三、房地产被依法征收 第一百零一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注销证明材料 原件,第一百零二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 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 注销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因房地产灭失申请登记的 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登记的 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条.下列情形 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房地产被依法征收,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二,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地产权消灭、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二.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