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第一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第八十九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请照图,原件,五.施工许可证明.原件,六,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七 实测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原件,八,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和测绘报告书,原件,九,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明细,第九十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二 申请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施工许可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三 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套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测绘成果证明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的记载一致。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一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二,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权利人的变化。三,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 用途等房地产基本状况变更.四.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房地产,五、改建。翻建致使房屋建筑面积变化,六 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指共同共有改变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改变为共同共有、第九十二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 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因改建,翻建申请变更登记的。前款第,四。项材料,是指施工许可证明 原件,施工设计图纸 原件 和原批准施工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手续.原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建筑外观的.还包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第九十三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 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九十一条第 一、三 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四条.因买卖或者拆迁安置取得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五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四,缴款凭证,原件。申请登记房地产属于预售房地产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交接书。原件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第九十六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权利人 受让人是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记载的买受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 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一,因买卖,赠与.交换.以房抵债,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二,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 分立,破产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三,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房地产权的划转 四,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房地产的划转.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六.按份共有份额转让,七,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八 共有房地产分割登记为各权利人单独所有或者部分共有人所有.九。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十,因离婚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第九十八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转移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前款第、四 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抵债协议.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财产转移批准文件、继承书 遗赠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等。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九十九条、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 当事人共同申请 但因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取得权利或者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的除外。六、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四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一、房地产灭失.二.权利人放弃权利。三.房地产被依法征收,第一百零一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 原件.四,注销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零二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因房地产灭失申请登记的,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四,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登记的 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房地产被依法征收。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地产权消灭 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第一百零四条。直接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二,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