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第一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第八十九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请照图、原件,五,施工许可证明。原件 六、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原件,七.实测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原件,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和测绘报告书。原件。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明细,第九十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二。申请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三,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套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测绘成果证明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的记载一致.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二.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权利人的变化,三.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用途等房地产基本状况变更。四、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房地产,五,改建。翻建致使房屋建筑面积变化,六.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指共同共有改变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改变为共同共有 第九十二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因改建,翻建申请变更登记的、前款第.四。项材料。是指施工许可证明、原件,施工设计图纸 原件 和原批准施工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手续,原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建筑外观的、还包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第九十三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 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九十一条第,一、三,项申请登记的 不受查封登记 异议登记限制,第三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四条.因买卖或者拆迁安置取得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第九十五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原件,四 缴款凭证,原件,申请登记房地产属于预售房地产的 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交接书。原件,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原件。第九十六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权利人 受让人是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记载的买受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一,因买卖 赠与.交换、以房抵债、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二、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三、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房地产权的划转.四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房地产的划转,五、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六,按份共有份额转让、七,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八,共有房地产分割登记为各权利人单独所有或者部分共有人所有.九、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登记权利人的变化、十,因离婚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第九十八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转移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互换合同,抵债协议、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财产转移批准文件,继承书 遗赠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等、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九十九条.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 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取得权利或者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的除外,六,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四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一。房地产灭失、二 权利人放弃权利。三.房地产被依法征收 第一百零一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 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注销证明材料,原件、第一百零二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因房地产灭失申请登记的。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登记的,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下列情形 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 房地产被依法征收.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地产权消灭,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第一百零四条.直接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二,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