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第一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第八十九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请照图,原件,五,施工许可证明,原件.六,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原件。七.实测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原件、八。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和测绘报告书、原件,九,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明细,第九十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二 申请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三、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坐落、用途 幢数,层数 套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测绘成果证明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的记载一致 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二,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三.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用途等房地产基本状况变更,四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房地产,五。改建。翻建致使房屋建筑面积变化、六,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指共同共有改变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改变为共同共有 第九十二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因改建,翻建申请变更登记的,前款第,四 项材料、是指施工许可证明、原件。施工设计图纸。原件、和原批准施工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手续。原件 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建筑外观的、还包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第九十三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 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九十一条第.一 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三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四条,因买卖或者拆迁安置取得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五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四.缴款凭证,原件.申请登记房地产属于预售房地产的 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交接书。原件、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 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九十六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受让人是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记载的买受人,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 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一,因买卖、赠与 交换。以房抵债,作价出资 入股,拍卖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二,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 分立 破产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三.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房地产权的划转。四,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房地产的划转,五,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六.按份共有份额转让,七 因继承 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八,共有房地产分割登记为各权利人单独所有或者部分共有人所有.九。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十,因离婚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第九十八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 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转移原因证明材料 原件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互换合同.抵债协议,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财产转移批准文件 继承书 遗赠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财产约定书、离婚协议等,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九十九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当事人共同申请 但因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取得权利或者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的除外,六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四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一、房地产灭失 二 权利人放弃权利 三 房地产被依法征收、第一百零一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注销证明材料,原件、第一百零二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 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因房地产灭失申请登记的。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四 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登记的、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条,下列情形,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房地产被依法征收,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地产权消灭.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第一百零四条,直接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二。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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