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第一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第八十九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原件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请照图,原件.五、施工许可证明、原件 六,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七、实测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原件,八.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和测绘报告书。原件。九,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明细、第九十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三 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套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测绘成果证明记载一致 四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审核报告单的记载一致。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二,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权利人的变化、三,房地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用途等房地产基本状况变更。四、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房地产。五,改建,翻建致使房屋建筑面积变化.六.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指共同共有改变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改变为共同共有,第九十二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 原件、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因改建.翻建申请变更登记的,前款第,四.项材料 是指施工许可证明 原件、施工设计图纸、原件,和原批准施工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手续 原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建筑外观的 还包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第九十三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 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房地产共有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九十一条第,一.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三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四条,因买卖或者拆迁安置取得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的 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第九十五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四,缴款凭证、原件,申请登记房地产属于预售房地产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交接书.原件、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九十六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权利人 受让人是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记载的买受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买卖合同或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一 因买卖、赠与.交换.以房抵债,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 二,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 分立。破产等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三。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房地产权的划转,四.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房地产的划转、五、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六.按份共有份额转让,七,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八 共有房地产分割登记为各权利人单独所有或者部分共有人所有,九、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登记权利人的变化.十、因离婚致使存量房地产转移,第九十八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 转移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互换合同 抵债协议.作价出资 入股、协议、财产转移批准文件。继承书,遗赠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拍卖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财产约定书 离婚协议等。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九十九条。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转移原因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权记载,四、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不存在第三人预告登记记载.五.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九十七条第 七、项取得权利或者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的除外 六。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一,房地产灭失,二 权利人放弃权利。三、房地产被依法征收 第一百零一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四 注销证明材料、原件.第一百零二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因房地产灭失申请登记的。经实地查看.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四。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登记的,申请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条,下列情形。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房地产被依法征收,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地产权消灭,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第一百零四条.直接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注销的房地产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二、注销的房地产权不存在抵押权 预告登记记载,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