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六十七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六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四。核定用地图.原件、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原件 七,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联营或者入股合同、原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第六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买卖。赠与,交换地上建筑物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二 以地上建筑物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转移地上建筑物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五、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划转地上建筑物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六、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划转地上建筑物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七、权利人名称、土地地址,用途等变更,八、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集体用地。第七十一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 原件.第七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 申请人与登记簿 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七十条第、三,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 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七十条第、七、八。项申请登记的除外,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二,协议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十四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第七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申请注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三,申请注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四,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七十六条,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二,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注销公告期满的,第七十七条。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注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二、注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