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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七十九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四,核定用地图.原件.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六,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门牌号证明、原件,第八十条,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宅基地范围,位置.面积与批准用地文件 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买卖、交换 赠与地上建筑物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二。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利人姓名或者宅基地坐落地址.面积等基本状况发生变更。第八十二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 复印件、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受让方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证明和同意转移的证明。原件,五、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申请登记的 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八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簿 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三,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八十一条第。二.三.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四.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二 宅基地使用权人放弃权利、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第八十五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二。身份证明 复印件,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第八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但因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申请登记的。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二。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三。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预告登记记载 四、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八十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注销公告期满的。第八十八条.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二,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存在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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