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更正登记第一节 依申请更正登记第一百九十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发现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基本状况,权利内容及其他事项记载错误的.房地产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权利内容及其他事项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原件。四、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第一百九十六条.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三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四。申请涉及权属的更正登记时,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依职权更正登记第一百九十七条,登记簿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 应当通知有关权利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 应当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对登记簿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登记簿记载错误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通知有关权利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房地产申请登记的 应当暂缓办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对登记簿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公告更正登记结果 涉及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