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更正登记第一节。依申请更正登记第一百九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发现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基本状况.权利内容及其他事项记载错误的、房地产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权利内容及其他事项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一百九十五条。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原件,四,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第一百九十六条,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三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 四,申请涉及权属的更正登记时,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依职权更正登记第一百九十七条.登记簿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通知有关权利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对登记簿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一百九十八条.登记簿记载错误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通知有关权利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暂缓办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对登记簿予以更正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公告更正登记结果,涉及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