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一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八条,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九条,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五、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七、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八。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第四十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 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五、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七。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原件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十,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第四十二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 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三条。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 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五.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 入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 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五、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第四十六条.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 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七条,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 原件,四.核定用地图、原件,五.租赁合同.原件,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七、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八、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 原件、九,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 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四,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五。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七.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八,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坐落地址 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十一.同一权利人分割 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第五十条。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五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二.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位置.面积 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当事人共同申请 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四,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三.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第五十三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四,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第五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三,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四,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形 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三,因第五十二条第 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第五十六条、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二,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