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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第五十七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四,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五,定界地形图,原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第五十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是申请材料记载的所有权人,二,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与定界地形图记载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一,集体土地交换或者部分被征收等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二。权利人名称或者土地坐落地址.用途等发生变更,第六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原件 四。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 因集体土地交换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集体土地交换调整协议和集体土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 原件、因集体土地部分被征收申请变更登记的 还应当提交征地协议和批准文件.原件.第六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所有权人,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第六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第六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原件,四.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第六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二,申请注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注销公告期满的,第六十六条.直接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一.注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二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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