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下列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不予登记,一 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第一百三十七条,申请人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一,主债权合同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三。抵押合同未约定以下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人 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房地产.第一百三十八条,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后设立抵押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数额 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同一抵押物上已经记载抵押预告登记 再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出具同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证明,或者先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第一百三十九条、抵押预告登记具备本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一百四十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 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一百四十一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主债权合同.原件,五 抵押合同,原件。第一百四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二,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四、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三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 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一百四十四条,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四、主债权合同 原件。五、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 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三、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 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四.符合本章一般规定。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四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一百四十六条.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 应当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一百四十七条。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四,主债权合同 原件.五,抵押合同,原件,六。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原件.第一百四十八条,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 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二.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三、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五节、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一百四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或者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 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人对抵押物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第一百五十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六 主债权合同.原件,七、抵押合同、原件,八,由抵押当事人圈定抵押界限并签章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款第,六,七 项材料、是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二,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与抵押合同约定在建工程一致。位于登记簿记载的土地范围内 四,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坐落。幢数。层数与登记申请一致、五,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不存在预售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记载,六.符合本章一般规定,七,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 符合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八,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六节。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 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 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复印件,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 原件,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债权发生条款的 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二,申请登记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一致.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符合本章一般规定、五、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六。不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七。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七节.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第一百五十五条。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第一百五十六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抵押权证书。原件,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一致、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八节。抵押权变更登记第一百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1。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2。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 3。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用途等主合同要素变更 4、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5,担保范围的变更,6,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四 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第一百五十九条,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抵押权证书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因前条第,一.项1,2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 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债务人转让债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条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二,申请登记内容与变更协议的记载一致,三。符合本章一般规定,四.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 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申请登记的。可以由抵押权人申请,五,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 项1、2。第。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第九节,抵押权转移登记、第一百六十一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 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第一百六十二条,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四 主债权转让协议或者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第一百六十三条,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转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登记簿.转移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三,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 四、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第一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 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抵押权证书.原件.四.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抵押人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材料,第一百六十六条、抵押权注销登记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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