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补,换发登记第一节 补发登记第二百零七条,房地产权利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登记.第二百零八条,申请补发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原件.第二百零九条。补发登记的核准条件.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遗失声明的记载一致、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四、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满六十日 第二节,换发登记第二百一十条.房地产权利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换发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破损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第二百一十二条 换发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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