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补、换发登记第一节,补发登记第二百零七条。房地产权利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登记,第二百零八条 申请补发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原件。第二百零九条。补发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遗失声明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四、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满六十日.第二节 换发登记第二百一十条,房地产权利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 申请换发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破损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第二百一十二条。换发登记的核准条件、一,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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