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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居住用地标准2。2 1,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8,30m2,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60。75m2、人,有条件建设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 但不得少于16m2。人、2,2,2、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0,35.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2,2。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和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的上限略高于国家标准,是为了适应重庆幅员面积较大、城市差异较大的客观情况 同时考虑城市产业升级以及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 用于指导分区规划及区县中心城区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在编制总体规划以下层次规划时、由于不同的分区,功能组团的用地现状及潜力 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宜简单采用一个统一的用地比例和人均指标 应在总体规划及其它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指导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发展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相关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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