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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停车配建7,3,1.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 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7,3。2,居民区停车位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 配建数量应大于0.6个,100m2.其中渝中区按0,34个,100m2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按0.34个、100m2配建,7.3,3。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0。但不宜超过20 7。3,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7。3,5.居民停车场 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7。3 6.居民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路设置,7.3.7,在适宜地区的居住区可适当设置自行车停车场.每个车位宜为1,5,1。8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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