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居住区分级与规模5.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5。1.1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四级.居住区各级控制规模如表5 1.1所示,表5,1 1、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户数。户,33,000、67,00010,000、20,0001500 5000300,1000人口.人.100.000,200.00030。000.60,0004500,15.000900,3000,注.每户按照3人计算、5。1、2 考虑到重庆组团式的城市结构,本导则增加居住地区级这一层级,每一个居住地区人口规模确定为10至20万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需考虑这一个层级。居住区规模的上限高于国家标准中居住区的上限.16。000户,50、000人、主要考虑到居住区与街道相对应,目前都市区街道常住人口从2万到17万不等。平均规模约为6万人。对应于街道办事处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需要独立成为一级、居住小区规模的下限低于国家标准中小区规模下限.3000户,10。000人。主要考虑到居住小区与社区居委会相对应、都市区社区居委会的规定服务范围为1500至3000户,便于社区服务设施的配置。目前个别社区居委会服务范围已超过4000户。因此居住小区规模的上限仍沿用国家标准中小区规模的上限,居住组团规模基本对应于新开发住宅小区的规模 5.1,3。小城镇按规划人口规模分为大型镇,中型镇和小型镇。分别对应于城市的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表5,1,2、在配建设施时。宜参考相应级别的城市居住区。但要注意与实际情况相结合,都市区内的小城镇可按城乡一体化的思路,在配套公共设施时参照对应的居住区标准执行,其它区县小城镇目前暂按,镇规划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配置。表5.1、2 镇规划规模分级及对应的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大型镇中型镇小型镇人口。人.30、001、50.00010。001,30,000.10.000。对应城市居住用地分级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注 每户按照3人计算.5,1 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是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园绿地分级配建的依据.通过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相关设施,适应统一开发,配套建设的需要、符合配套设施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需要,5.1.5.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