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 1.一般规定13,1.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 7条的规定、13,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 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 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 偏心矩 图13,1 4。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 被搭接管13。1.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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