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1.一般规定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 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 方 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 13.1 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 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式中 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偏心矩 图13.1.4,图13。1。4.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被搭接管13。1,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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