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钢管连接节点13 1.一般规定13 1,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 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13 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 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偏心矩,图13、1.4,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被搭接管13,1.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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