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 1,一般规定13.1。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 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 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 3 7条的规定,13,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 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式中 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偏心矩、图13、1,4、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 2、被搭接管13、1 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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