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 1、一般规定1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 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 7条的规定、13。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偏心矩,图13、1、4.图13.1。4.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 搭接管,2 被搭接管13,1、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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