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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钢管连接节点13.1.一般规定13。1 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 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13.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偏心矩 图13,1.4、图13,1、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被搭接管13。1 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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