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1、一般规定13,1.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 13,1 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13。1 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 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式中 N 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 偏心矩 图13,1,4,图13、1,4.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 被搭接管13,1.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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