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1 一般规定13.1.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 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方 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13,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式中,N 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偏心矩.图13 1,4,图13.1 4.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被搭接管13、1 5,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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