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钢管连接节点13,1、一般规定13,1 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拱架,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13,1、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 方。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εk为钢号修正系数。13,1,3,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3 7条的规定,13、1.4.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13,2、1、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 式中,N.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e、偏心矩、图13,1、4,图13,1.4,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搭接管、2,被搭接管13.1,5 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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