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绿化10.1、一般规定10,1,1,绿化应符合厂矿总体规划要求。绿化用地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厂区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以及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进行,10、1、2,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利用厂区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布置,2。应利用地上架空管线.栈桥.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上面的场地进行绿化布置,3 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消防 安全,卫生要求、宜与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一并布置、4.生产区的树木种植不宜遮挡厂房的采光和影响厂房通风.5.应选用当地树种,速生树。常绿树 耐修剪的乔木作为骨干树种。可选用乔木与灌木搭配布置美化厂容.6.露天采场。排土场及废物堆场的复垦宜采用抗干旱.耐污染的植物.10,1,3,绿化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应根据企业类型。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及绿化效果要求确定、10.1.4 绿地率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确定。无规划条件时 绿地率不应超过2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宜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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