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绿化10。1,一般规定10,1。1 绿化应符合厂矿总体规划要求.绿化用地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厂区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以及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进行。10.1、2 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利用厂区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布置。2.应利用地上架空管线.栈桥,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上面的场地进行绿化布置 3,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 消防。安全、卫生要求,宜与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一并布置,4.生产区的树木种植不宜遮挡厂房的采光和影响厂房通风 5 应选用当地树种.速生树、常绿树 耐修剪的乔木作为骨干树种,可选用乔木与灌木搭配布置美化厂容,6、露天采场、排土场及废物堆场的复垦宜采用抗干旱 耐污染的植物.10、1、3.绿化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应根据企业类型。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及绿化效果要求确定,10、1。4、绿地率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确定,无规划条件时.绿地率不应超过2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宜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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