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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绿化10 1、一般规定10。1 1 绿化应符合厂矿总体规划要求、绿化用地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厂区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 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以及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进行,10。1.2.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利用厂区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布置、2。应利用地上架空管线.栈桥.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上面的场地进行绿化布置 3。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消防.安全。卫生要求,宜与建。构 筑物,地下设施一并布置 4、生产区的树木种植不宜遮挡厂房的采光和影响厂房通风。5。应选用当地树种.速生树。常绿树,耐修剪的乔木作为骨干树种 可选用乔木与灌木搭配布置美化厂容,6、露天采场。排土场及废物堆场的复垦宜采用抗干旱,耐污染的植物。10 1.3、绿化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应根据企业类型.生产特点 污染性质及绿化效果要求确定。10。1,4。绿地率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确定,无规划条件时,绿地率不应超过2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宜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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