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2。给水与排水8。2。1、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接口的设计要求.8,2。2,考虑到灾后市政排污管线可能遭受破坏 应在避难场所内设置污水集水池、满足场所内中,短期排污需要,8。2,3 本条仅给出应急阶段 3d、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量 基本生活用水量仅包括盥洗用水量。不包括水冲厕所和淋浴用水量,避难场所设计时,其他阶段的用水量可以按表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表4。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量8,2.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最低基本生存要求,严重灾害造成市政给水系统中断供水时,应急储水装置和取水装置成为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主要方式,避难场所设计时.需保障避难人员基本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供给,8,2 6,避难场所内的供水管网供水应满足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8。2 7,本条规定了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 考虑到灾后供水的特殊性,应急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主要考虑以满足生存为目的。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的进行.其用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现行供水要求 8。2.8,饮用水单独贮存的目的是避免饮用水被挪用,防止饮用水被污染。8。2、9,避难场所基本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方式可结合避难场所平时设施综合设置.对无电源保证的避难场所、建议避难时采用高位水箱或手摇泵提供避难人员洗消用水,8.2 10。避难时产生的生活污水水量。按避难场所的避难和救灾人数 避难时间以及避难时生活用水的水量标准折算的平均小时用水量这三项的乘积计算,避难时期产生的设备废水量可按设备的小时补水量计算、8 2.11,本条规定了供水设施平灾共用的技术要求 用于避难期间使用的供水设施平灾共用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保障避难时的供水需求,尤其是灾后紧急期内的用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