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应急保障要求3 3、1.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3,3,2,避难场所中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物资储备及分发 宿住等场地和避难建筑应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采用冗余设置。增强抗灾能力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可靠性要求、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应满足所承担的应急功能保障要求 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应进行抗灾设计,3。3,3 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设计,2 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计。3.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低于标准设防类设计。4.当,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 应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保障、当采取此种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主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3,3,4、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及配套的应急通信设施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为 级。2,其他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所、需要采用供电才能运行的应急储水和取水设施,需要确保应急机械通风的物资储备和避难建筑等,不应低于。级 3,承担应急任务的其他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应急物资储备及分发场地。不应低于 级,4、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避难单元可划为.级,3,3、5,避难场所应急保障供电系统设计、应按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计算避难时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2,级应急供电系统应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且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3、级应急供电系统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 应配置应急电源。4.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均应能独立工作,并应满足避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5 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电源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其供电容量应满足避难时一级 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6 级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 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救灾和避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7 当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 3.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8,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选择设置市政供电设施或应急发电设施。9 对于.级应急供电系统,当需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以上时,可选择采用设置蓄电池组电源方式.但设计考虑的蓄电池组电源方式提供的供电量不应超过总应急供电量的50,其他情形当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蓄电池组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h。10,避难场所可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运行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的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3,3 6、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以及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避难单元.应为.级。2,中期,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避难建筑、应急储水装置和设施,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不应低于。级 3、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服务避难人员大于等于30000人的主干供水管线及配套设施、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不宜低于。级、4.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级。3.3,7,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设计应根据避难时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设置应急供水水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装置与取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应急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 2,级应急供水保障的避难场所应至少采用市政给水管网 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等三种方式中的两种,3 级应急供水保障可选择采用市政给水管网。设置应急储水装置或设置取水设施、4 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应满足临时阶段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和医疗卫生救护用水的用水量。避难场所内的市政给水主管线宜采用环状管网。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宜少于2条,5、应急储水装置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且分散设置时宜按应急供水保障对象的分布进行布置、6,应急消防供水设计宜综合利用应急市政供水体系,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的供水能力 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7。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 应对灾后管线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进行折减 3、3,8,避难场所应急交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心避难场所与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的固定避难场所.应为,级.2.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与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 应急物资储备区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和应急供水区等避难单元,不应低于.级、3 应急停机坪 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以及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避难场所外部应急道路之间的连接 不应低于。级 4 本条第1,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避难场所主出入口 以及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不应低于。级。5、本条第1 4款规定以外的避难场所其他避难单元,不宜低于,级.3,3 9、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的各级应急保障通道应相互衔接。并应与不低于相应应急功能保障级别的避难场所外部应急交通道路相连、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应符合表3 3,9的规定,表3,3 9 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和要求 2,对于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 救灾主干道不应小于15m、疏散主干道不应小于7m。疏散次干道不应小于4m,3、级应急交通保障的通道宽度不宜低于3 5m。4。跨越。级及以上应急交通保障的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3。3,10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生危险时 可迅速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2,应急控制中心的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危险情况发生后,系统应至少播报一次危险信号和至少30s的有关语言信息、系统应有防止发布错误危险信号的措施。系统应能根据避难过程需要,分区寻呼或广播,3 3、11、避难场所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应急设施的建设类型和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利用方式,并宜将下列工程设施作为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1,中心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取水工程设施。2 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区和直升机使用区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工程设施、3,应急医疗卫生区的垃圾收集设施,4.中心避难场所,中期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5 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6,应急消防工程设施 7,应急照明工程设施,8、应急排污工程设施、9 应急广播设施,3 3、12。用作人员避难或物资储存并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的地下空间设施和避难建筑,应设应急通风设施,并应配置机械通风所需要的紧急备用电源和供电设备,3 3。13,避难场所专项功能校验应分别在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和平时运营管理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工程竣工验收前专项功能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专项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齐全,并应符合要求,2,应急指挥 应急供电 应急消防、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物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危险区域划分 避难警告标志及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和应急宿住等基本生活设施应设置充分,完整。合理,有效,3 各类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时序应符合要求.且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应可行,4,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应建设到位 试运行情况应良好.2.避难场所平时运营管理应定期开展专项功能校验。根据专项功能校验情况进行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建立有相关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且应有完整的维护管理日志。2.避难场所避难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 防灾设施等应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3,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运行情况应良好,3 3.14,避难建筑进行平时运营管理的专项功能校验时、除应按本规范进行避难设施、设备专项功能校验外。还应针对其是否满足避难安全使用要求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情形,方可判定为可继续安全使用,1。避难建筑的现状及使用情况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对超出设计文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变化。应经设计复核满足避难安全使用,3、存在下述情形时。应按本规范进行鉴定加固,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避难建筑的安全和防灾要求.1,涉及结构主体和结构构件的改变。2,平时使用功能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3。避难规模.功能等条件发生全部或局部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