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6。2。1、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6 2、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6。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2、表6。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6。2,4.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单独划分避难单元,并应配备消防设施,6,2、5.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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