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6.2,1,中心避难场所宜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专业救灾队伍场地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6 2。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设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并应设置与场所出入口和外部应急交通路网连接的应急通道。6 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2,3的规定,并不应小于3,0hm2 表6 2,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用地面积指标6,2,4,每处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单独划分避难单元,并应配备消防设施,6.2。5,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按,级应急功能保障级别预留供电、供水设施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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