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紧急避难场所4。2.1 紧急避难场所宜根据责任区内所属居住区情况,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分发需要设置场所管理点.场所管理点宜根据避难容量,按不小于每万人50m2用地面积预留配置 4.2.2 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休息区.且宜根据避难人数适当分隔为避难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急休息区的避难单元避难人数不宜大于2000人。避难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设置缓冲区进行分隔.2,缓冲区的宽度应根据其分隔聚集避难人数确定 且人数小于等于2000人时、不宜小于3m,人数大于2000人且小于等于8000人时.不宜小于6m,人数大于8000人且小于等于20000人时,不宜小于12m,4、2、3.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厕所、应急交通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应急广播等设施和设备.4,2.4、紧急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点.4,2,5.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区域位置指示和警告标志,并宜设置场所设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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