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 1,1、防灾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 以人为本。安全可靠 因地制宜,平灾结合 易于通达.便于管理、的原则,3、1,2。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根据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分析评估结果、复核避难容量,确定空间布局,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 配置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3,1、3、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3、1,4,避难场所按照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 可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类、固定避难场所按预定开放时间和配置应急设施的完善程度可划分为短期固定避难场所 中期固定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三类,3,1。5、避难场所应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规模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2.避难场所设计应结合周边的各类防灾和公共安全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有效整合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格局、3、固定避难场所应满足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避难的需要。紧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就地疏散避难的需要、4、用于应急救灾和疏散困难地区的避难场所,应制定专门的疏散避难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3,1 6、避难场所设计应根据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及避难宿住需求。按应急功能分区划分避难单元。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分类,分级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区 并宜依次选择设置在中心避难场所 长期固定避难场所或中期固定避难场所、2,专业救灾队伍宜单独划定临时驻扎营地 并应设置设备停放区、3。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 救助及安置场所或公共设施可选择统筹整合成一个综合型的中心避难场所或固定避难场所。3 1、7,用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门防灾避难场所.专门避难区或专门避难单元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3.1,8,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8规定的最长开放时间,表3。1.8,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3。1 9,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配置应满足其开放时间内的需求。3、1.10。避难场所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应根据其避难容量确定。且其有效避难面积 避难疏散距离 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1 10的规定 居住区生活圈防灾避难场所可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配置和管理,表3,1。10,紧急 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的控制指标,2 中心避难场所和中期及长期固定避难场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30km2.服务总人口不大于30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50km2 服务总人口50万人、3.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50万人不宜小于20hm2,按总服务人口30万人不宜小于15hm2.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场所的控制指标尚宜满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3 1,11、避难场所的避难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3,1 11、1的规定.表3.1.11。1。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2 避难场所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有效避难面积应按病床数进行确定.且床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宜低于表3。1,11.2的规定,当安排重伤病人员救治时,不宜低于表3 1。11 2规定数值的1,5倍,表3,1、11。2、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床均有效避难面积,3 避难人员的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3、1。11,3的规定、表3 1 11.3 避难人员的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m2,3,1。12.避难场所设计应针对其建设与管理进行应急转换设计.制定建设时序及应急启用转换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照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启用的情形.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应急启用转换评估。2.应确定各类设施的建设类型及设备物资的利用方式。3.应对永久保障型及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作出建设安排 4、应制定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平时功能与应急功能转换启用的标准和要求.5。应确定分区,分期开放和关闭的时序,方式及保障对策.3、1。13、防灾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使用单位应开展日常维护.确保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完备且完好 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建立健全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制定针对不同灾难种类的场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和各避难场所的应急管理机构组成.划定责任区范围,编制应急使用手册.建立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标识应急设施位置,并向社会公示,2、应定期对避难场所进行检查、按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备 按本规范规定定期进行专项功能校验。制定并完善应急启用与转换预案,3。应建立周边社区联系机制。联系应急志愿者队伍。定期对社区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宣传.培训.演练。保障其熟悉防灾 避难,救灾程序,以及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 参与避难场所启用时的服务管理工作。4 应对公众进行宣传、让责任区民众清楚所在地区避难场所位置和前往路径 可组织检验性的全功能应急演练、3,1,14、防灾避难场所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应评估其功能及设施的适用性.确定应紧急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需紧急引入的配套设施,设备与物资,完善启用方案,应急评估应包括工程完好性评估,功能有效性评估.危害性评估和突发事件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避难场所内各类建设工程开展工程完好性评估,逐一确定直接启用、修复启用和排除启用类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发生破坏的或破坏不影响应急功能的可列入直接启用.2,紧急修复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工程宜列入排除启用。3。其他情形应根据破坏程度按照低于。相当于和高于设定防御标准三类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遭受相当于或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建、构 筑物处于基本完好状态.可列入直接启用、发生轻微破坏或中等破坏但破坏部位不影响应急功能且可相对隔离的可列入直接启用,发生轻微破坏但影响使用的可列入修复启用、其他情况可列入排除启用、当遭受低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建。构 筑物处于基本完好状态.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防且不存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列举的不规则类型,可列入直接启用.主体结构满足上述、可列入直接启用要求。当非结构构件存在影响使用的破坏时.应列入修复启用.4 列入修复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制定修复方案、安排修复工作,5,列入排除启用的工程设施应划定防护范围,设置警告标志 2。应针对避难场所实现的避难功能进行有效性评估,评估各类避难设施破坏情况,并应对紧急恢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实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定避难场所功能的满足情况,当破坏情况影响使用功能时 应评估确定可启用的设施设备和可容纳的避难容量,3。应针对避难场所启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致灾因素和可能影响进行危害性评估,并应对评估确定的可能危害情形划定危害范围、设置警告标志.不得用作应急避难、4,应对避难场所启用后可能发生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进行评估 并应制定相应的对策 3 1.15。避难场所启用前应停止避难场所内一切与防灾避难无关的活动,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应急功能转换、并应开展下列应急管理工作,1 临近江海河湖的避难场所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当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启用避难场所,2 启用避难场所时应根据应急评估结果.对功能正常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转换,3、对可能影响避难场所功能发挥的交通道路应实行交通管制,除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给养车等与应急避难相关的机动车辆外的其他社会车辆应限制或禁止通行。并做好外围交通的组织和疏导、4、应检查场所内进出口通道数量及有效宽度、确保通道畅通.当进出口通道数量不足 有效宽度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立即打通。增加有效宽度,对不满足疏散出入口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应予拆除、3、1,16、避难结束后应对避难场所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提出完善布局和功能的要求及修缮方案.及时安排修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关闭前 应坚持,人员在先,设备在后,的原则,按照规定线路.规定时间和规定出入口有序撤离,2.应将生活垃圾,临时砂石路面及被破坏的草坪、乔灌木,路灯等清理出避难场所,并应对被破坏的建,构,筑物,地形 植被等进行修补,3。应对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进行常态恢复整理。并应进行设施维护和设备保养,4,应对损坏的设施设备登记造册.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并应做好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等的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