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 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 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 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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