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 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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