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 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 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