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回 避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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