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回。避、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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