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回。避,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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