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 私分。调换 违反规定使用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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