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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