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 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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