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 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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