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 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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