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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