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收集 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 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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