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 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 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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