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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