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 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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