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 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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