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不予以释放 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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