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不予以释放 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 贪污。挪用 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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