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 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 私分 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情况属实的 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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